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安溪县住宅翻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009-01-16 00:00   来源:泉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安溪县管理部: 你部关于安溪县住宅翻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审批手续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部在具体办理住宅翻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除应提供《职工自建(新建、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职工所在工作单位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人关系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卡外,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经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安溪县规划建设局确认的证明材料: (一)属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住宅翻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由县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安溪县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适用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安溪县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审批时间12个月之内。 (二)属规划控制区范围外住宅翻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旧房翻建确认审查表》或者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旧房翻建确认审查表》审批时间12个月之内;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二、请你部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严格按照《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严防住房公积金套取现象的发生。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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