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2003-01-01 00:00   来源:江门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携带有关资料的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凭已审批资料到缴存银行提取。

内容来自dedecms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期或分期支付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非按揭购买蓬江区、江海区的存量房(二手房)支付房款的,提供买卖合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房款委托监管协议》、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最近一个月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卡)、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最近一个月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卡)、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提前归还部分住房贷款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最近一个月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卡)、贷款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还款证明、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的金额必须转入职工还款账户或贷款银行还款专用过渡户。转入职工还款账户的应在提前归还部分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追溯办理;转入贷款银行还款专用过渡户的仅限于职工归还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委托协议的承办银行的住房贷款。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 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无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退休证、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批文、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0岁(含40岁)、女性35岁(含35岁)以上的,提供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证或劳动手册(内含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记录)、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温馨提示:
 
      1.符合自动提取还贷条件的,职工本人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最近一个月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卡)、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提取人配偶需持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资料亲自到中心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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