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1-01 00:00   来源:江门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市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有关规定,现就缴存额上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内容来自dedecms

      1、我市(包括市区、开平市、台山市、鹤山市、恩平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江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其中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统一按市区标准执行。 织梦好,好织梦

      2、2006年7月1日至 2007年6月30日,市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19元;开平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072 元;台山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903.5元;鹤山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031.5 元;恩平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9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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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月工资基数上限×单位缴存比例上限+月工资基数上限×职工缴存比例上限。未达到上限标准的,按实际工资额和规定的缴存比例计算缴存额,超过上限标准的,实际缴存额不能超过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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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缴存额上限开始执行时间为2006年7月1日,以后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请各单位、职工按我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额上限执行。 织梦好,好织梦

      5、我中心为各单位办理调整缴存额、缴存比例的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将不再办理),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及所在地缴存额上限,为职工办理缴存额、缴存比例的调整,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不得再办理调整缴存额和缴存比例等事宜。 copyright dedecms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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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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