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

2012-01-01 00:00   来源:江门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十六条  职工及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追缴,并停止办理职工购建住房贷款的申请。 copyright dedecms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别存入代办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受到刁难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本文来自织梦

      第十九条  代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dedecms.com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织梦好,好织梦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