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

2010-11-22 19:05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韶关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总额(2008年1月1日后购房可按此执行,以房产证上注明的购房日期为准);

3、租房自住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以上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下岗、失业人员;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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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9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购买自住住房的,每年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退款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款(以契价为准)。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3、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各自单位经办人处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由单位经办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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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时提交房地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契税发票、身份证、支取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支取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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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自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租房自住的,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身份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织梦好,好织梦

(九)失业(或下岗)人员,提供待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支取住房公积金要求本单位专管员专人办理。

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款。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齐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划出资金。

以前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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