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

2010-11-16 23:18   来源:牡丹江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牡丹江监管分局(以下简称牡丹江银监分局)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是本办法的被监督单位。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公积金管委会监督职责     1、市公积金管委会应依法监督住房公积金决策的实施,建立严格的会议决策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履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取得实效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安全;     2、监督管理中心按程序向社会公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     3、每年定期听取财政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银监部门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4、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财政部门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对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     2、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审核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4、对管理中心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9]33号)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0]12号)情况进行监督;     5、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6、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应将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年度报告报市公积金管委会。     (三)审计部门监督职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1、检查管理中心收入、费用支出、损益、收支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2、检查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     3、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4、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市审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住房公积金审计结果的公告。     (四)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的监督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依法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管理;     2、督促受委托银行按规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3、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帐目;     4、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每季度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允许或阻挠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的,应向市公积金管委会和上级部门报告;     5、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五)牡丹江银监分局的监督职责     1、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合规性;     2、检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3、检查受委托银行与管理中心签订有关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     4、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 copyright dedecms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现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监督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拟定年度行政监督工作计划并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监督部门可以不定期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监督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监督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检查通知,检查人员应当出具证件表明执法检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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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
  (三)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四)检查组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后,将检查报告报监督部门审定。监督部门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交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还可以依照本办法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第九条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dedecms.com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监督单位、人员有权向监督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的内容、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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