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

2010-11-16 23:18   来源:牡丹江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牡政办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扩大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帮助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放宽贷款范围     (一)鼓励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努力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范围。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和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缴存住房公积金群体,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均应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其改善居住条件。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品种,积极发展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和自建自住住房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取消借款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区域限制,实现“同城通贷”(指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只在缴存所在地购房贷款的区域限制)。     (四)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范围,具备条件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均可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五)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业务,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装修贷款组合住房消费配套贷款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相互带动。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     (一)取消借款人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手续。     (二)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年限由两年改为一年。     (三)降低购房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个人首付为房屋总价格的25%,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个人首付为房屋总价格的35%,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3.购买二手房,以评估价为参考值,最高贷款比例为60%,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     (四)适当延长贷款还款期限。贷款还款期限最长年限为20年,二手房的最长贷款还款期限从房屋正式竣工之日起至房屋使用20年为止。     (五)适当延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贷款的有限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限上再延长5年。     (六)增加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可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含已经办理借款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    (七)取消贷款次数限制。借款人在还清第一次贷款后,又重新购房的,可再申请贷款。     三、完善贷款政策,支持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一)积极推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理引导城镇居民住房消费。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家庭平均收入一定比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0%的利息补贴。比例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优化担保方式,规范贷款担保行为     (一)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正确引导借款人选择合理的担保方式。采取抵押贷款方式,应以所购自住住房为抵押物,由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借款人与置业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并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内容执行;采用质押担保方式,应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交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持管,并按照《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二)实行第三者抵押担保,即:借款人用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抵押后,由第三者提供大于借款人贷款额的房屋,再进行抵押,抵押权人为市公积金中心。当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时,抵押物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处置。     五、创造便民服务条件,减轻职工负担     (一)在2007年6月末前,建立集市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一厅式”、“一条龙”的服务中心,优化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     (二)建设、物价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涉及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合理降低费用。     (三)通过新闻媒体和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开辟宣传栏,聘请社区义务宣传员等方式,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势,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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