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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税收优惠
2008-11-03 00:00 来源:
濮阳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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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3)年度结息对职工个人产生的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按省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实际缴纳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提取时税前扣除,只能在实际缴纳时按照规定扣除。纳税人以后年度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实际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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