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的提取

2012-08-19 13:25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我于2007年购买一手房并办理房屋两证,房款全部付清。基于本住房,我2008年一次性提取过公积金,我爱人在2010年也一次性提取了公积金。请问我和我爱人还可以因这一住房在上次提取的三年后再次提取公积金吗?此外,我爱人在婚前2006年购买首套自住房,选择的是纯商业贷款,每月正常还贷,目前还有部分贷款未还清,请问她在2010年一次性提取过公积金后还可以再次提取公积金冲抵该房的商业贷款吗,谢谢!
回复:1、根据您的描述2007年购买的房屋,在2007年已经办理了两证,依据武公管【2010】3号文,第一条(八)在本规定之前,职工及配偶购买的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享受每三年提取一次政策。2、公积金提取只限首套房屋,您已经提取过一套房屋了,就不可以再以其他房屋的名义提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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