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0-06-01 00:00   来源:襄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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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0日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6日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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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copyright dedecms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织梦好,好织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本文来自织梦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下设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以及提取业务的承办。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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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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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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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离休、退休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copyright dedecms

(四)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的; 本文来自织梦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织梦好,好织梦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dedecms.com

(七)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宣布没收个人财产的; copyright dedecms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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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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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织梦好,好织梦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㈠、㈤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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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㈤款的规定,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每2年支取一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支取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不得少于2000元,由“中心”直接划入借款人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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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取额度 dedecms.com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㈠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商品房的,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开具的税务监制收据或不动产销售发票一年之内;购二手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开具的契税发票一年之内;购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凭房改部门对职工个人审批的《成本价申报审批表》一年之内;建造和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一年之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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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㈤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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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㈡、㈢、㈣、㈦、㈧、㈨款及第五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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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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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按相关要求提供下列凭证。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二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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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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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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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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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资建房的,提供(本年度)房改部门对职工个人审批的《集资建房(成本价)申报审批表》、集资款收据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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