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0-06-01 00:00   来源:襄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处分抵(质)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八章附则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当事人未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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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9月22日起施行。《襄樊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2]42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贷款办法通知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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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襄樊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内容来自dedecms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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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21日印发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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