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2010-06-01 00:00   来源:襄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单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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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两年,封存日期计算从封存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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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20日内提供《封存申请》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单》及《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中心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办理封存手续,转入中心集中封存帐户,由中心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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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封存手续后,中心为转入集中封存帐户的职工出具封存凭证,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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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入中心集中封存帐户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新单位应当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公积金封存凭证及《住房公积金转移单》,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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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入中心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凭职工公积金封存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及所在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直接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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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位未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满五年后,凭《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及原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单》、本人身份证办理转移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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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破产企业因故未能清算终结的,从法院裁定破产之日起满五年,在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后,由破产清算组凭《法院破产裁定书》代为办理转移或提取。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八、原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口职工凭身份证、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凭户口迁移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办理转移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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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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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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