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

2010-06-02 00:00   来源:襄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㈠房产抵押。各办事处(管理部)一般只接受债务人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不动产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copyright dedecms

各办事处(管理部)确定抵押价值原则规定为:抵押率一般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抵押房屋竣工时间在5年及以内的,抵押系数为0.7;6~9年期间的,抵押系数为0.65;10~15年期间的,抵押系数为0.6;15年以上的,抵押系数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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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各办事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所涉及“商品房销售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必须报经市中心批准。 本文来自织梦

贷款申请人在襄樊城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其楼盘已纳入市中心公积金按揭贷款范围的,贷款申请人持工作所在地公积金管理办事处(管理部)出具的有效缴存证明,可以直接在“市中心”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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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质押。为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质押的个人,在质押担保期间,不得重复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任何担保;不得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支取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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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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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各办事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银行原则规定为一家国有银行。 织梦好,好织梦

⒉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统一使用由市中心印制的《襄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各类贷款业务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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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事处(管理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意见。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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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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