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3)

2010-11-09 14:22   来源:郴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市政府已制定的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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