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2006-04-20 19:40   来源:湘潭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住房公积金存折、身份证和任意银行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售房单位公章的转款帐号);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公积金,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按照以下情况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和已交30%以上的首付房款收据或《契税完税证》;二手房交易,提供《契税完税证》和《房屋产权证》。
有《契税完税证》,提取金额转帐至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其余情况,提取金额转帐至售房单位账户。
提取金额为收据或税票开具之日前且不得超过购房总金额。
     2、离休、退休:提供离休、退休证;已到法定年龄未办理离退休证的,提供身份证。
     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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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5、偿还银行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供购自住房贷款合同,各商业银行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户的余额单。贷款期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能超过所还贷款的本息和。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建筑管理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合作建房的,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或协议书)。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原房产证。
     7、大修自住住房: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提供原房产证,施工预算或施工合同。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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