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本省其它城市及北京市、上海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0-06-01 15:41   来源:如东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2008年9月11日,中心政策信息研究小组成员在公积金大厦616会议室召开会议,讨论并明确了南通地区职工在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事项。会议由组长冯煦主持,副组长张履冰、曹亮、成员秦万清、季国良、黄正祥、陈丽华、韩牧、施洪、徐永生、殷文健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事项纪要如下: 一、为了更好的执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支持职工在本市以外地区购买住房,让住房公积金能“尽其所用、利民所需”,满足部分职工异地购房的贷款需求,结合职工异地购房的一些具体情况,南通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江苏省内的其他城市及北京市、上海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只要符合本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提供经本中心认可的南通地区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贷款申请原则上在抵押物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申请人除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一般贷款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期房贷款 1、当地的规范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有效凭证(由税务部门监制); 2、经认可的可用于抵押的本人在南通地区的其他房产、他人房产的产权证; 3、需要评估的应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二)现房贷款 1、六个月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2、经认可的可用于抵押的本人在南通地区的其他房产、他人房产的产权证; 3、需要评估的应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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