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业务问题的意见(2)

2010-06-01 17:53   来源:如东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1、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可参照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享受贷款额度,同时应提供军人服役证明及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现役军人在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住房公积金标准确定贷款的额度,同时应提供部队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及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贷款材料。
    3、在职应征入伍义务兵,服役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服役期间可视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转业军人和退伍军人
    1、转业军人转业到地方落实并安置了工作,单位和个人已开户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受六个月缴存时间的限制,同时应提供人事局军转办安置工作证明及本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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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退伍军人到地方落实并安置了工作,单位和个人已开户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受六个月缴存时间的限制,同时应提供民政局安置工作证明及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八、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原《关于认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意见》(通金管[2008]135号)、《关于职工在本省其他城市及北京市、上海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会议纪要》( 二OO八年第四期)、《关于现役军人、转业军人和退伍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意见》(通金管[2005]45号)同时废止。
    十、本意见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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