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条件 本文来自织梦
职工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调出本市,且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内容来自dedecms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因入校学习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对于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单位补缴后其职工方可办理申请支取手续。
对于单位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的,且单位无能力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证明,
且职工出具放弃权益书面声明后,符合支取条件的,方可办理支取手续。
内容来自dedecms
本文来自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