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集体职工的待遇问题

2009-09-16 00:00   来源:www.sygjj.com   分享到:

问题:我是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我希望咨询:事业单位集体职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

回复: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与关注!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沈住公[2004]11号《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外市地及港、澳、台单位驻本市代表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沈住公发【2003】8号文件,《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并且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根据沈住公发[2007]32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一、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二、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我们已通过电话回复该职工的咨询,详细介绍有关政策,该职工对回复表示满意。 如果您在住房公积金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登录www.sygjj.com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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