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购房公积金提取的问题

2009-09-04 00:00   来源:www.sygjj.com   分享到:

问题:根据目前沈阳市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对于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取消了以前年度可以将公积金帐户余额一次性提取的办法,转而只能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金额的公积金,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我们对此政策的调整深感疑惑: 1、公积金政策办法的调整应该与市政府总体拉动、提升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体保持一致,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公积金不能在贷款购房时最大额度的提取,在客观上制约了老百姓的购房还款能力,因此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2、目前规则制定情况来看,显然没有考虑民意、民生,一方面贷款的高额利息无法需要支付,给个人还款带来较大压力,另一方面个人存如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却无法进行提取,公积金的利息只能比照活期存款利息进行结算,这对年轻的没有任何积蓄的同志们的压力可想而知。 3、对于个人公积金帐户的余额是个人与单位共同为职工支付的用于购买住房所发放的一种福利性补贴,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公民的私人财产委托国际各级公积金机构按照一定的规则统一进行管理,对于目前的规则制定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因此建议只要符合规定存在买房行为就应该可以提取,至少应该象以往把历史年度结存余额一次性提取。 希望有关部门,尤其是负责公积金管理政策制定的相关部门,要能够从广大公民的角度,从改善民生、体察民意、维护民权的角度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促进沈阳市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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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与关注!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处室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开会讨论,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回复如下: 一、职工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 1、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通过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的方式,由中心按政策规定及协议的约定,直接提取划转职工的公积金用于还贷,不再以现金的方式提取。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正常还款1年(含1年)以上,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取全部公积金提前还贷业务。 2、偿还其他住房贷款 职工在偿还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或非沈阳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不超过年还款额的公积金用于还贷。因目前未能和全市各商业银行联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暂时仅适用于偿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情况说明 1、政策依据 上述政策规定,主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而制定。 2、我市公积金使用的基本情况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专款专用,具有 “强制性”和“互助性”的基本属性。所谓“强制性”是指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都应符合政策规定,依法管理;“互助性”主要是通过保障缴存职工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惠政策得以体现。目前我市的公积金贷款人数较多,一个职工的贷款额度占用10-15人缴存公积金的额度,使得资金比较紧张。前述政策规定,也是为了避免有些城市因资金短缺,不能及时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在我市出现。 资金使用率(提取额与个贷余额之和÷归集额)是衡量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的主要标准,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运作水平及缴存职工的受益情况。目前中心的资金使用率在90%以上,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管理中心每年的资金投放使用及拉动相关住房消费均占全市商品住宅消费的20%以上,每年净投放约占全市住房消费信贷投放总量的25%以上,在全市14家有住房消费信贷投放的单位中多年名列第一。 3、今后工作 我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16年来,为我市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帮助,广大职工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受政策和资金规模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市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与职工的理想要求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市公积金归集及个人贷款的增长,我们将对现行公积金提取办法适当的进行修订。 我们已通过电话回复该职工的咨询,详细介绍有关政策,该职工对回复表示满意。再次感谢您对我们提出的宝贵建议。 如果您在住房公积金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登录www.sygjj.com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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