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人离异或者死亡抵押物承受人申请变更借款主体有关受理标

2008-06-26 00:00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管理处:

在因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涉及的借款主体变更业务中,由于经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异、继承的案件,涉及双务履行的问题,其中部分案件隐含着贷款风险和诉讼纠纷,为便于把握此类变更申请的受理标准,规避贷款风险,现结合中心法律顾问意见和业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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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原则上应要求抵押物承受人及时结清贷款。若抵押物承受人按要求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则应按以下标准受理抵押物承受人提出的借款主体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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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相关当事人能够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可予受理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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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原借款人不予配合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 本文来自织梦

继承案件,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按上述标准受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涉及双务履行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予以配合办理变更申请的除外;对方当事人拒不接受履行的,应要求申请人通过向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办理提存的形式履行义务),再按前款受理标准受理其变更申请。 copyright dedecms

四、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但不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的,应要求申请人追加一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机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否则,应要求原借款人或申请人一次性结清贷款。 内容来自dedecms

以上意见,请遵循执行。 copyright dedecms

附件:《不可撤销担保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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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内容来自dedecms

 主题词:抵押物权属转移  变更借款主体   指导意见 本文来自织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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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3份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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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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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担保书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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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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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中心委托                       (原借款人)提供人民币贷款        (大写:             )元整。该借款合同编号为        (下称借款合同)。该贷款期限为    年,月利率为     ‰,用于购买位于                   住房,且将该住房用于本项贷款抵押担保。在还款期间,由于原借款人因       (离异、死亡)原因,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        (借款人)自愿承接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     元(大写:            )、剩余贷款期限      期(月)及相应利息的偿付责任。本保证人已充分了解上述借款合同借款主体变更缘由,并同意借款合同及借款主体变更协议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的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承接的贷款提供全额连带担保,特此开立以你中心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中心保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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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付各期到期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不论由何原因造成,本保证人承诺按照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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