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0-07-20 00:00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21日起执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取: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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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提取材料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本市住房,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copyright dedecms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四)符合第二条第(四)项,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五)符合第二条第(五)项,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dedecms.com
承租人及配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六)承租人的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
第四条 提取额度
在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提取额度按以下不同条件确定,同时每套租赁住房每月住房公积金可提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2000元。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三)项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扣除该家庭已享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差额部分。

内容来自dedecms


(三)符合第二条第(四)项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四)符合第二条第(五)项的承租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承租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部分。
第五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六条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直系血亲是指承租人的父母和子女。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八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接受相关的调查、核对和审核。
第九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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