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2010-03-23 00:00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调整范围
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按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调整内容 内容来自dedecms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10年为10581.67元。 copyright dedecms


    2、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copyright dedecms


    3、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10年度分别为2116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暂时分别按照上年度七区38元、五市31元进行申报,待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有关青岛市职工2009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政策后,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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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号)的有关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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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整时间 内容来自dedecms


    住房公积金2010年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2010年4月1日—6月30日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0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本文来自织梦


    四、调整方式
    单位可采用下列任一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手续。
    1、柜面申报:单位经办人到归集柜台打印《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办理调整申报手续。 内容来自dedecms


    2、报盘申报: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到归集柜台拷取住房公积金磁盘格式(U盘或软盘),在住房公积金磁盘格式中按要求录入调整明细后,制作成文本文档送交归集柜台办理调整申报手续。 织梦好,好织梦


    3、网上申报: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协议的单位登陆http://www.qdgjj.comhttp://zfgjj.qingdao.gov.cn,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平台,点击“网上业务-基数与缴存比例变更”,进入基数与缴存比例变更主页面,按要求录入调整明细后办理调整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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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准确核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规定,抓紧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手续,确保按规定及时完成此项工作。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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