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灾后重建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2010-11-17 23:51   来源:德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织梦好,好织梦

关于印发《德阳市灾后重建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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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县(市﹑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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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81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贯彻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08]9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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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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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区职工因地震造成自住住房倒塌或严重毁损需要重新购买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凭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证明和购房合同或自建住房建房批复文件以及支取凭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帐户余额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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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灾区职工自住住房因地震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要加固,不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贴证明和支取凭证、加固工程合同、加固工程结算、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帐户余额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加固费用(含已全额支付的政府加固补贴)。 织梦好,好织梦

(三)租住廉租住房或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后租住其它住房的,凭租赁合同、支取凭证、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证明(不含租住廉租住房)、本人身份证,按本人实际支付租金数额,申请提取本人帐户余额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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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灾区职工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原住房所在县(市﹑区)购买﹑自建或租住一套自住住房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迁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迁入缴存地申请,没有发生变化的,仍在原缴存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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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的时间 copyright dedecms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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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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