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棚改房支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贯彻实施国家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支持我市棚户区改造,根据《乐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府发【2009】27号)、《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0】13号)、《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山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中,涉及拆迁改造住房时需补缴房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房,是指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政府确定公布的棚户区改造的住房。
第四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在公积金支取、贷款政策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五条 市及县(区)政府棚改办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棚改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手续和抵押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在棚改安置房竣工、取得使用手续后,及时与政府棚改办签订《棚改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书》,并受理棚改房个人公积金贷款、支取申请。
棚改办需配合公积金中心工作,出具公积金中心需要的棚改证明手续,并承担履行办理相关手续和抵押鉴证的职责。
棚改房公积金贷款项目,不收取贷款项目保证金,棚改办不承担期间连带责任担保。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公布条件的棚改房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不按其缴存的公积金核算可贷额度的优惠政策。
棚改房贷款的金额,不得超出安置需要的补缴房款金额和按成本价计价的安置房总价款的70%。个人具体贷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考查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确定。
家庭收入,为户口簿载明的居住在同一套住房内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
还贷能力,原则上每月偿还贷款金额不超出家庭总收入的40%。
第八条 申请棚改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3、棚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依据;
4、棚改拆迁协议;
5、棚改安置结算清单。
第九条 棚改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可享受优先发放贷款的政策。
第十条 棚改房公积金贷款,本办法未涉及部分,均按《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乐山市棚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手续:
1、棚改区内属私房的,待棚改安置完后,凭棚改办出具的结算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办理支取;
2、棚改区内属公房的,凭与国资委签订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办理支取;
注: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