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08-03-21 11:08   来源:乐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乐住公委【2008】2号                                                    签发人:黄若建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经2008年3月1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综合管理,下设的资金归集科、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具体提取业务承办。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或授权县、区管理部)开具现金(或转帐、电汇)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支取。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 以上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论何种原因,一律暂不办理销户支取。待完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办理销户支取。
第八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支取,职工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房款总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首付款总额。
同一套住房,如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就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属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年起,可申请每年度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提取一次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逐年累计支取的金额不得大于还款总额。
职工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余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八)项及第八条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最小为百位数;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十)、(十一)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可每年申请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取现金、转帐,原则上均由单位确定、并报我中心备案的具体经办人或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委托非本单位指定经办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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