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3)
第三十七条 贷款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有关规定,在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在缴存地无公积金贷款的证明后,参照本办法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第三十九条 在公积金资金不能满足公积金贷款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实施《个人公积金贷款排序发放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发:公积金缴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