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

2008-03-21 11:08   来源:乐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三)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该住房正在建设中或已竣工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县(区)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公积金中心派员进行现场察勘核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施工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经市管理中心派员现场察勘核定。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注:本办法所称的大修指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工程。大修主要适用严重损坏的房屋,并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50%以下)。
第十七条 职工向开发商购买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由开发商出具购房应付首付款手续,并提供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离休职工凭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退休职工凭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支取。  
第十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调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凭县级以上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理;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理;
在市本级或县(区)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凭调令的复印件和单位盖公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区)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向中心提供调令的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盖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由公积金中心(或县、区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帐转移手续;调往所在地工作单位未建立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或县、区管理部)转入集中封存户暂作帐户封存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款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第二次提取时只需提供第一次已审批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的第三联、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提前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签章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
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提前部分还贷或同意提前全部还贷的通知函。
第二十二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 以上的,提取人应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缴纳房租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承办人承诺》上签字。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监狱或单位盖章确认的本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上加盖预留印鉴→职工向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归集科(区、县管理部)受理、核实、审批→通知申请人→归集科(区、县管理部)开出(现金或转帐、电汇)支票或汇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或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发:公积金缴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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