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摘要)

2010-04-23 21:02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南府发[2006]184号摘要)

一、提取范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⑦职工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⑧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支付两种方式。
二、提取额度
3、依照第1条第①项规定,未用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填发之日起一年内)或由房管部门登记签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取整不取零)。提取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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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②《房屋所有权证》填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以上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依照第1条第⑤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5、依照第1条第②、③、④、⑥、⑦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6、依照第1条第⑧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所付房租。
三、提取凭证
7、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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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10、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凭证:
①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含二手房),提供已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购房发票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证明。
③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合同。
11、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文件和复印件。
1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13、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用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除外),须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和银行贷款账户对账单(还款计划表和余额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贷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已用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如需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
16、职工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明。
1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须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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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取程序
18、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19、职工凭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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