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标准确定

2010-05-14 00:00   来源:嘉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以及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从2010年1月1日起,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将作相应上调。
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具体项目为: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考核奖励。按月发放的项目,以2009年12月应发数额计算;按年度发放的项目,将全年发放额加总后除以12个月计算。但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以及部门、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不计入缴存工资基数。
  职工公积金缴存分成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各占50%。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8618元)。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最高限额,有条件的企业(不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在全员建缴公积金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放宽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最高基数(14363元)。 本文来自织梦
  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低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24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2009年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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