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与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9-05-31 00:00   来源:嘉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嘉公积金委办〔2009〕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内需”的决策与部署,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保障性、改善型住房消费的支持,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现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十三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对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与贷款的有关政策作下述调整: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调整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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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贷职工在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三期以上恶意逾期还贷记录的,在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与可贷额度比照首次贷款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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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消房贷职工购房提取对留存时限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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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无论是否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申请提取时上一个月的存储余额,且以所购住房总价为限。 织梦好,好织梦

  三、实现省内异地缴存享受购房地同城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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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夫妻一方在嘉兴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本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只要在本省异地缴存一方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其相关缴存明细与贷款情况证明,如均符合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贷额度按本市购房地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贷款额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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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放宽引进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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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只要申贷职工提供市人事部门对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的审核证明,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可缩短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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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分中心可依照执行,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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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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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ΟΟ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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