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4-15 00:00   来源:嘉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嘉公积金委办〔2008〕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现就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723元),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1120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750元)确定。 dedecms.com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嘉金委办〔2005〕9号文件规定,企业单位可在9%—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新建缴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按不低于6%的比例建缴。
  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工作办理时间:4月15日—5月31日。 织梦好,好织梦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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