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9-12-31 00:00   来源:嘉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嘉公积金委办〔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copyright dedecms

  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在稳定对职工保障性、改善型住房消费支持的同时,促进公积金个贷持续发展,现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十四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的有关政策作下述调整: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进一步完善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 本文来自织梦

  为进一步减轻低收入房贷职工的还贷压力,更方便与简化职工申请办理手续,对现行操作方式作以下改进与完善:

内容来自dedecms

  (一)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对象:市本级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本文来自织梦

  (二)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条件:1、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无贷款逾期;2、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存储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其上月月还款本息额的12倍(保留的12倍缴存余额限于还清贷款时提取使用)。 dedecms.com

  (三)申请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金额规定:1、申请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2、申请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小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缴存总额为准,不足部分由委托申请人自行在每月还贷扣款日前将自有资金补足并存入其还贷银行还贷扣款指定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本文来自织梦

  二、调整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dedecms.com

  对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恢复到按嘉公积金委办〔2008〕2号文规定执行,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不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款),可以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征得其同意),或本人(未婚)及父母(征得其同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申请提取时上一个月的存储余额,且以所购住房总价为限;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申请提取时一年前的存储余额(保留的存储余额以提取当月个人与单位为其缴存额的12倍计算,包括月住房公积金补贴部分,并在一年内不得提取使用),且合计提取的存储余额与公积金贷款之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dedecms.com

  另外,对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本市行政辖区之外),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dedecms.com

  三、调整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内容来自dedecms

  对职工购房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恢复到按嘉公积金委办〔2007〕12号文规定执行,即房贷职工在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连续三期(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不良信用记录的,在第二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可贷额度统一按第二次申请时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与首次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计算确定。 内容来自dedecms

  四、以上政策调整全市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政策,各县(市)可结合当地情况择时实施)。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copyright dedecms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