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与申请贷款的有关规定

2008-08-30 00:00   来源:嘉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嘉公积金〔2008〕25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构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更好地帮助与支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现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与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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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条件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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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在购房首付款达到住房总价20%及以上时,即可凭购房合同、首付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公积金龙卡)、单位初审核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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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相关规定:为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购房支付能力,适度放宽对提取存储余额的时限限制。购房对象无论是否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都可以在一年内凭前述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征得其同意),或本人(未婚)及父母(征得其同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申请提取时上一个月的存储余额,且以所购住房总价为限(其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计提取的存储余额与公积金贷款之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织梦好,好织梦

  二、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条件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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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条件:在申请人满足已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贷款条件的同时,如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为新建的“一手房”,则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如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为转让的“二手房”,则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如“二手房”房龄在10年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dedecms.com

  (二)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最高贷款成数,“一手房”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80%,“二手房”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70%;最长贷款期限,“一手房”为30年,“二手房”为20年,且“房龄+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5年。 内容来自dedecms

  (三)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贷对象开辟优先放贷“快捷通道”。为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尽早贷到款,实现“安居乐业”,管理中心在当前可贷资金不足,轮候放贷的情况下,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贷对象放贷,只要申贷对象所提供的有效凭证与材料齐全,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及时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其中购买“二手房”的,在借款人将贷款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管理中心收执后放贷)。 内容来自dedecms

  三、购房人申请提取与贷款时须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认定凭证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在申请提取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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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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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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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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