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

2006-09-28 00:00   来源:嘉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指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的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职工收入状况综合考虑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目前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为12%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9-12%的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但未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不得低于9%。
 (二)、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开户建缴当年按上述规定比例缴存有困难的,根据嘉政发[2005]47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允许其按不低于6%的缴存比例低门槛进入。
 (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统一为12%。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不实行住房补贴的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具体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在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时,应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提供房改部门对单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核实情况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是指单位或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额,具体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内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工资总额包括以下六个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以上口径计算的工资计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现行标准为7725元。其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至5倍,现行标准为12875元。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其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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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交比例×2(注意见角进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和缓缴审批的规定
  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应按规定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其中下述三种情况,在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时应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书面决议以及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劳动工资年报: (1)因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公资60 % ,原缴存比例拟降低8%及以下的;(2)新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单位缴存比例拟在8%及以下的;(3)经营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拟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 经批准缓缴的用人单位 , 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1、 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 , 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 ( 包 括未缴、缓缴和少缴 ) 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同时,新设立的用人单位 ,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变更登记手续。
  2、合理确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 包括单位自行补缴或人民法院强制补缴 ) 的数额 , 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 , 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 , 应当从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 ,管理中心可依据市劳动保障 ( 人事 ) 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 , 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确定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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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规定
  对1999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应按月给予本人工资12%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但每月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元。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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