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2010-07-15 15:32   来源:衢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织梦好,好织梦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衢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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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衢州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稳过渡。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实施范围: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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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内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的职工。
  本办法所指的无房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本人和配偶均未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本人和配偶均未租赁公房(或已退出所租公房);本人和配偶均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均未按优惠价购房或未享受过货币补贴;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货币安置或货币补贴购房的待遇。符合上述条件,但有私房(含继承的私房、自购商品房)的职工,可列入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是指职工家庭已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参加集资建房,在公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房或享受过货币补贴,享受货币安置或货币补贴购房待遇等(以下统一简称“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包括阳台、储藏室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相应补贴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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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已在本地或异地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不得以放弃原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为由作为无房户申领住房补贴。
  第七条 结婚前一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结婚后双方按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对照已达标的,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未达标的,可按面积差申领住房补贴。
  第八条 夫妻离婚前有一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离婚后,双方均应按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处理。其原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按面积差申领住房补贴。
  第九条 一户家庭已租住公有住房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该家庭夫妻中的一方为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住房面积已达标,则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如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则按面积差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条 因本人或配偶将承租的公房过户给直系亲属或他人承租,或已以直系亲属、他人名义按房改政策购买,而造成本人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不得申领住房补贴。如原承租的公房面积未达标的,可按面积差申领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第十一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十三条 对所有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本文来自织梦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补贴标准计提并按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 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其中,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没有职务职称或生活在农村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一般干部应享受的补贴标准补发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住房补贴比例为38%。用于工龄住房补贴的2001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0元。
  第十八条 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0m2;科级干部及被聘用中级职称人员80 m2;县处级干部及被聘用副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90 m2;地厅级干部及被聘用正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120 m2。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标准,今后将随着房价、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而适当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政府公布。
  第五章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第二十条 对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8%(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额(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8%
  第二十一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建筑面积的差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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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建筑面积)×住房补贴比例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市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不足部分以及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0.6%×(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建筑面积)×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
  第二十四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总额为:该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与工龄住房补贴额之和。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性住房资金等组成。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财政全额拨款和定额或定向补助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和顺序列支:①单位住房建设资金;②单位住房基金;③单位预算外资金;④对支付住房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和司级政府批准,可在财政性住房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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