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2)

2010-07-15 15:32   来源:衢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二+七条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在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公益金及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房改办审核、财政核定的制度。一次性住房补贴实行“轮候”制度,优先安排离退休、有特殊贡献、无房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 个人申请。凡列为本市当年住房补贴对象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补贴对象分别填写“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审核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统称“申请表”),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工龄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第三十条 单位审查。单位受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计算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对公布对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汇总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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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报送审批。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将申领住房补贴的年度预算计划及相关资料一式叁份报送房改办。由房改办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各单位下年度住房补贴的人数、金额。省部属在衢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暂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
  第三十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补贴,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在职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在职职工,各单位应将计发的住房补贴资金划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补贴专户。并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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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退休职工,其住房补贴一次性给予提现,
  第三十五条 申请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满20年工龄。对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在职工以后工作年限内补发。
  第三十六条 采取一次性发放补贴方式的职工,在计发补贴期间,本人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按新的职级标准发放:当该职工的职级提高时,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给予追加;职级降低时,该职工在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满20年工龄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不予扣除;不满20年工龄的,则须扣除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相差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因调离工作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上述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简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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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人员调入新工作单位或重新参加工作的,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该职工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购房或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八条 职工异地调入本市工作,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发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年限及标准计算补发。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四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房贷款。 copyright dedecms
  第四十一条 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且已支付不低于30%房款后,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
  第四十二条 住房补贴资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法进行严格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机构,充实人员,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
  第四十四条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在册离休干部比照本办法执行,其住房补贴资金一般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对离休干部所在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或企业已改制、转制、破产等无力发放的,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或新的接收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在财政性住房资金中列支。 dedecms.com
  第四十五条 衢县、柯城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在本市市区范围之内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之外的,由县、区政府另行研究制定,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衢州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览表;
  2、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名册;
  4、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5、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汇总表;
  6、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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