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办事指南

2010-09-29 22:09   来源:www.xmgjj.gov.cn   分享到:

一、转入托管
(一)申办条件:
1.单位正常经营期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缴交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在单位终止前,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
3.单位已终止的,职工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职工托管服务单位可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
(二)提供的材料:
1.正常经营期间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应提供: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代签字);
(2)《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或者清算组织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应提供: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代签字);
(2)《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法律文书或上级批文等其他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职工托管服务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应提供: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托管服务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代签字);
(2)《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原单位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职工托管服务单位办理的,提供托管服务单位与原单位的委托协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松柏大厦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办理收件手续;
2.公积金中心审核;
3.单位取件后,持已审核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托管手续。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
(五)注意事项:
1.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职工个人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信息缺失或错误的,应先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手续。
2.《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按以下要求填写:转入户名、转入银行和转入账号分别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行托管户”、托管户所在开户行名称和托管户账号。
公积金中心在各受托银行设立的托管户账号分别为: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行托管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城建支行,账号:4100001000637;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行托管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790013100000211;
(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行托管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松柏支行,账号:840061811268132001;
(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托管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城建支行,账号:5649010205000700874。
 
二、转出托管
(一)申办条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托管的职工与新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新工作单位或职工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托管户的开户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托管手续。
(二)提供的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新工作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中:转入户名、转入银行和转入账号分别填写新工作单位名称、新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名称、新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2.《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
3.由新工作单位办理的,应提供单位委托代办证明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办理的,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新工作单位或职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托管户的开户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托管手续。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三、托管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
1.托管期间,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等规定执行。
2.提取时,《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名称”栏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行托管户”;“单位公章”栏由公积金中心盖托管户专用章。
 
四、咨询电话5104492   5109508   7579050(同安、翔安)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www.xmgjj.gov.cn   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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