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010-08-23 18:28   来源:湛江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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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公积金委〔2010〕1号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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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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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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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于2010年6月28日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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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一0年八月十五日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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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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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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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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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工作,由中心的派出机构即驻各县(市)办事处负责办理。中心各办事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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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文来自织梦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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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dedecms.com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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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驻湛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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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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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应当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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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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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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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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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织梦好,好织梦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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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 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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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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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dedecms.com

新参加工作或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或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本文来自织梦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织梦好,好织梦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并于7月份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当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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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正常调整缴存基数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缴存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办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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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原则上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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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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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因连续两年亏损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按单位现行的缴存比例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按正常的缴存比例缴存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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