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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通〔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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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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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织梦好,好织梦
根据省建设厅粤建房字〔2005〕137号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按湛江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核定,并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湛江市区2008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是11647元。县(市)在岗职工200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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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织梦好,好织梦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