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2010-07-08 17:33   来源:湛江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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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委〔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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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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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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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09年6月24日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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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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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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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要求销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建房函〔200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第五条增加三项,分别作为第(十)项至第(十二)项:“(十)本市户籍职工迁出本市或外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就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因参军、上学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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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八条改为两款,修改为:“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4次住房公积金(已办理自动划转还贷及建立《偿还住房贷款记录本》提取备案的除外),但每年总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且不能跨年提取。若已提前偿还贷款的,申请人须在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且不得提取超过所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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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季提取,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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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九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织梦好,好织梦

四、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预付购房款总额的20%或以上的票据(发票或收据)、银行对账单。” dedecms.com

第(四)项修改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发票或收据);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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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修改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贷款合同、有还贷款记录的银行供楼(还贷)存折。提前偿还贷款的,另需提供银行同意提前还贷的审批通知书。” 织梦好,好织梦

第(六)项修改为:“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承租人家庭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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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三项,分别作为第(十四)项至第(十六)项:“(十四)本市户籍职工迁出本市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户籍迁出本市的证明材料;外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的证明材料以及在外市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十五)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以及回原籍务农的证明材料;(十六)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另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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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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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23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执行,根据2009年6月24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全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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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本文来自织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和《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要求销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建房函〔200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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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由市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dedecms.com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属政策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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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提取范围 dedecms.com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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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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