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0-11-11 16:33   来源:承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织梦好,好织梦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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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公管委[2010]1号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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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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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依据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从即日起,对承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内容来自dedecms

一、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织梦好,好织梦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依据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确定是否准予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出现12期(含12期)不良信用记录的;2、恶意拖欠还贷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3、恶意连续拖欠还贷3期(含3期)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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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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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后,仍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对已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且尚未还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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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购买单套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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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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