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公积金有关规定

2010-06-10 00:00   来源:大庆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1、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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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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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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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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