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09-11-03 00:00   来源:大庆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2007年7月4日庆政发〔2007〕20号文件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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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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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dedecms.com

第二章    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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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织梦好,好织梦

第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五)、(七)、(九)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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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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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缴存人调离本市,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多次提取,除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外,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文详见附件)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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