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暂行办法

2009-11-01 00:00   来源:大庆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住房装修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是指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进行的室内装修的工程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是指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在我市的各受托银行网点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本息的能力;

2、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之日前,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转业军人、新参加工作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3、后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再连续缴存6个月,无欠缴记录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对该单位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如该单位将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足额补缴后,可视同为连续缴存,该单位职工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5、有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第四条 借款金额、年限、利率

(一)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三)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新利率执行以银行当天放款日为准。

第五条 申办程序

(一)借款人需持下列材料到中心各委托银行服务网点提出贷款申请:

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购房产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中心审核批准后,由中心、受托行、担保机构、借款人四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三)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借款人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进入还款期。

(三)贷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申请用现金部分还本或提前结清。

(四)借款人还款时,只可以办理月冲还贷,不可以支取公积金部分还本或一次性结清。

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 本文来自织梦

第七条 贷款的担保

(一)借款人必须以此房产作为抵押,并依法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出售、转让、赠与,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三)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四)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进行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权利义务由有关各方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列保证人或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房屋或有价证券拆迁、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利益的;

6、借款人违反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押物: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连续6个月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3、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第九条 本办法只限于大庆市区内公积金缴存人,不包括四县公积金缴存人。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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