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008-11-11 00:00   来源:大庆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心对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单位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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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投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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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本文来自织梦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二)领导和监督市公积金中心在各区、县设立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五)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六)参加和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应以市公积金中心的名义,负责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职工的来信、来访;
(二)调查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
(四)收集证据;
(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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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协助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本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市公积金中心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全文详见附件)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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