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

2009-08-17 00:00   来源:黄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近日,派遣工网友留言咨询,他在所供职的单位工作也有两年多时间了。可该单位至今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面对如此优惠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他只能“望政兴叹”了!果真如此吗? 
       劳务派遣是种全新的人事服务业务,通过劳务派遣可为不同单位提供多标准、多层次、灵活可靠人员,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的需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具有资质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那么,劳务派遣员工究竟该不该缴如何缴交住房公积金呢?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至于这笔经费的最终来源,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以协议形式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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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用工企业基于用人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与劳务派遣单位协议劳务派遣员工的待遇,相互皆不愿意承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职工本人也要有维权意识,在签署劳动派遣合同中,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事先约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单位实在不给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办呢?
       一是职工有权要求和监督单位履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二是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职工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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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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