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2)

2008-02-26 00:00   来源:黄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且单个项目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70平方米左右,单套面积最高不超过8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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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直接委托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也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足够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和材料、设备、工艺,在适用、环保、经济、安全、耐久性能上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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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现阶段,购买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住房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则上只能购买小套型住房,现住房为房改房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和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8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其价差全额上交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copyright dedecms

  (五)强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物价主管部门在销售前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审查和核定,并由销售单位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六)合理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要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登记、社区评议或单位公示、公开摇号销售”的基本程序,制定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要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备注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同住成员姓名。 内容来自dedecms

  (七)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原购买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房价或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该房屋购房款的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收益。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内容来自dedecms

  (八)规范企业集资建房行为。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自有土地申请集资建房,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每年8月底前,拟建集资房的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集资建房计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10月上旬集中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年限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建房企业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按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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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严肃查处违规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行为。对未经审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由房产和规划管理部门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罚。凡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实物分配或擅自对外销售集资房、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房或不按审批标准建设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的企业,今后不予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项目。擅自对外销售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齐销售面积所分摊的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及税收,购房人补交房屋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销售价的差价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超标准建设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的,建房单位必须补交超面积部分分摊的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购房人补齐房屋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销售价的差价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单位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全额上缴财政,购房人补交的差价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copyright dedecms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dedecms.com

  (一)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摸清应缴公积金的单位数和职工人数,通过广泛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的能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各级政府及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大中型企业单位要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销售收入500万元、劳动用工50人以上的非公经济组织、小城镇及所属行政单位、文教卫生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区、县(市)、镇差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要和财政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务派遣、人才托管机构要主动服务、尽职尽责,督促相关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copyright dedecms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要在深入开展个贷需求的调查研究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职工通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根据本地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的变化,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款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近期内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首付款比例为30%。对按时还清住房贷款的低收入家庭,研究进行利息补贴的办法,其贴息的资金在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中列支。要积极组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强制性抵押住房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化贷款程序,提高办贷效率,个贷发放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要对低收入家庭的职工适当放宽提取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场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大修等住房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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