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2010-03-22 00:00   来源:益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体现“该办就办,办就办好”的原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提取政策    (一)购买现房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薄或婚姻登记部门出示的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提供三年之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对房地产市场不够规范,住户没有单独《契税完税凭证》的,须提供土地证、购房发票或办证的相关票据,提取支取日之前余额,提取额不超过计税总额。村民宅基地小产权的现房提取,提供《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额不超过房屋市场建安价。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1.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的,按现房提取方式办理。     2.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须提供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与中心签订《个人购买二手房三方提取协议》(附件1)。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后由公积金中心支付给卖方,提取额不超过计税总额。        (三)购买期房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购房凭据,与中心签订《购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承诺书》(附件2)。提取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提取人缴交提取额10%的保证金。保证金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后退还。    (四)购买福利房、拆迁安置房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购买福利房的,提供三年之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购房批复和《分户计算表》。提取额不超过《分户计算表》计算的付款金额。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与拆迁办签定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有拆迁办、村委会盖章的《安置基地住房资料统计表》。提取额不超过房屋的市场建安价。    (五)建造、翻建(扩建)住房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城区内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城区外的提供《土地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有镇政府(村委会)盖章的建房证明和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提取时要求主体封顶。提取额不超过工程竣工之日建造、翻建工程预算。    (六)大修住房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提供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批准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大修住房的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同时要求大修住房需牵动或拆换房屋的部分主体构件,且一次性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提取额不超过大修住房的实际费用。    (七)离休、退休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可一次性销户或部分支取。没有办理好退休证而身份证上显示的出生年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退休情形办理。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视具体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的身份证将公积金转入死者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留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凭死亡证明及夫妻关系证明,由其配偶办理。     3.凭合法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支取,其继承人未成年的,由继承人合法的监护人支取。 死亡证明必须是火化证明、派出所的销户证明或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提取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九)买断工龄、辞职、开除公职或被单位辞退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1.国有单位的员工提供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出示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审批表或有关批文。     2.民营企业的员工提供劳动部门出示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审批表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出示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触犯刑法被开除公职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法院的判决书。 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可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并销户。    (十)自由职业者或个体工商户的公积金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提供本人不续缴公积金的申请报告,在无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提取公积金余额并一次性销户。     (十一)调离本市、出境定居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提供调令或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市内实行转帐,并在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中注明转入的公积金账户。市外的转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没有办理好联名卡的,转入其他储蓄账户须作情况说明。    (十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本人的公积金还本人的贷款,提取时须核对本人身份证,不需留复印件。(2)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贷款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3)对原电脑贷款信息记录中有配偶信息的,核对后可打印信息记录代夫妻关系证明,留身份证复印件,配偶必须签字认可。     1.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供还贷存折和公积金联名卡,每年提取的金额不大于12期还款额,可以分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办理。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如有挪用行为,必须将挪用部分补足后才能提取。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     公积金除每年支取按月偿还贷款外,剩余部分每三年凭打印的电脑信息资料,可办理一次提取当前公积金余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提取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    (十三)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提供还贷存折和公积金联名卡,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月还款记录、抵押凭证复印件,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一年应还款总额。抵押物须为本人或配偶的住宅。本条款只限于以期房为抵押的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十四)支付租金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1.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提供廉租住房办公室出具的《廉租房租赁证》和房屋租赁付款凭证,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租赁费。     2.通过市场租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提供家庭人员工资收入证明、租房合同、无居住地自有产权房屋证明和房屋租赁付款凭证。核定额度:家庭人员工资收入大于1000元(含),每月提取公积金不大于100元;家庭人员工资收入小于1000元,每月提取公积金不高于200元,一年提取一次。    (十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低保金领取的存折记录,提取额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2倍,每年提取一次。     (十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同时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提供:     (1)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医院提供的医药费支付清单及个人负担部分支付清单;     (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提取额不得超过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重病、大病是指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艾滋病等疾病。    (十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遭遇重大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配偶提取的,须出示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交中心存档。     提供:    (1)有关职能部门、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    (2)提取申请人与当事人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提取办理     (一)各管理部及业务科室自受理之是起2个法定工作日内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要及时办理提取手续:不予提取的要告知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二)提取人对中心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管理中心接到复议后,须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对符合第七、八、九、十、十一条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如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所提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剩余部分进行销户提取。     (四)经办人对提取人提交的证明资料要认真审核和鉴别,申请审批表要填写完整、准确。提取资金转入的账号在审批表上注明清楚,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还应根据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     (五)提取资金转入:(1)归还贷款本息的按借款合同中约定代扣的还款账户转帐或直接转入贷款账户。(2)符合其他政策的提取,对办理了公积金联名卡的一律转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对没有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转入本人的其他储蓄账户,须作情况说明。所有提取不得支取现金。     本操作规程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有支取规定与本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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