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保证担保和抵押

2006-12-04 00:00   来源:益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质量,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利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和《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贷款的保证担保和抵押物评估作出如下的规定:

一、下列贷款行为必须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借款人必须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1、以期房设定产权预约抵押登记的;期房是指所购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齐全的在建房。
 2、以借款人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房产设 定抵押的;
 3、贷款的抵押房屋不适宜处置的;
 4、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抵押房屋所在地在益阳市辖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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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借款风险评估较高的。
二、下列房产在设定抵押时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机构的报告为依据确认抵押物价值。
 1、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在借款申请日一年以前的;
  2、以所购二手房设定抵押的。
三、纯质押贷款不需要提供保证担保和设定房产抵押。
   本规定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权利的范围限于银行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劵、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四、本规定市中心城区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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